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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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嗣於刑事庭裁定移送予民事庭審理後,於本院民國97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中減縮其聲明,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又於97年7月14日具狀擴張其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2,7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原為1,500,000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於民事庭受理後,將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250,000元,本得免納裁判費2,650元,惟嗣後又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352,704元,致裁判費增為3,860元,故就增加之1,210元,仍應由原告補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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