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68號聲請人 楊喻閎 上列聲請人楊喻閎因與相對人 陳慧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喻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台端只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