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