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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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華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雖依聲
請人於起訴狀上所載之相對人甲○○之地址即桃園市○○街○○○
巷○弄○號4樓為送達,然為寄存在當地派出所,故是否合法送達
仍有疑義。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
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俾利本院送達通知書,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