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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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沈順得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沈順得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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