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宋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恩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