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原告與被告 蘇信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