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原告與被告 蘇信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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