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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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盟傑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