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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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