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乙○○
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