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擕帶刀械,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