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
丁○○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
丁○○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