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70號再抗告人即被告 張益清 再抗告人即具保人 張進成 上列再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益清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99年度聲字第1128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0月25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前揭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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