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杰 選任辯護人 朱育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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