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3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康義坤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康義坤所犯原裁定附表所示11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本件原審重覆就上開罪刑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尚非合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合法之判決等語。
二、受刑人康義坤所犯原裁定附表所示11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聲字第22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並送該署執行(99年度執更字第3499號),有該99年度聲字第2248號裁定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全卷詳核無誤。本件原審檢察官重覆就上開罪刑再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屬違誤,原審未駁回其聲請,仍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自非合法,本件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駁回原審檢察官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