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奉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奉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奉璋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鈞院以民國96年度上更㈠字第83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0年5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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