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育禎 被告 蘇進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㈡次按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花旗銀
行,即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華僑銀行合併,由原告為存續銀行,概括承受華僑銀行之權利義務;又於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概括承受,此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0221號函、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由臺灣花旗銀行為原告,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3年7月5日及88年9月14日分別向美商花旗銀行申領萬事達及威士信用卡(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作消費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規定,被告如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就剩餘未付款項,則應付循環信用利息,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年息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自94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分別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502,710元、547,950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又被告於94年5月間向華僑銀行申領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作消費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8條規定,被告如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就剩餘未付款項,則應付循環信用利息,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年息19.7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自94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137,466元及利息未為清償。伊概括繼受美商花旗銀行及華僑銀行權利義務後,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茲為確保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華僑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VISA金卡/申請表格萬世達卡申請表格、電腦帳務資料、華僑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合計14,76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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