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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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