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人 吳資源
陳麗華 章維真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該院100年度勞執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吳資源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給付聲請人陳麗華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給付聲請人章維真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9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98年7月1日修正、100年
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舊法第
37條亦為相同之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雙方成立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即相對人)以分期給付方式,將積欠聲請人吳資源之退休金於100年8月份起至102年11月,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49,041元,最後一期於10
2年12月給付49,065元,共計給付1,422,213元。將積欠聲請人陳麗華之退休金於100年8月份起至102年11月,每月給付46,675元,最後一期於102年12月給付46,695元,共計給付1,353,595元。積欠聲請人章維真之資遣費於100年8月份起至101年3月,每月給付48,000元,最後一期於101年4月給付50,000元,共計給付434,000元。如連續二期未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連續二期未依約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年7月19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等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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