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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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柯賜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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