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郭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諦陽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