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郭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諦陽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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