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8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胡學秀
       董文貴
被   告  黃正義
被   告  奚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正義、奚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正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黃正義、奚安連帶負
擔二十分之十七,餘由被告黃正義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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