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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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01號
原   告  鐘岳旻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 豐簡 字第 401 號裁定(100.09.3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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