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01號原 告 鐘岳旻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