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94號
原 告 林智炳
被 告 吳海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4月1日起至99年3月31日為
止,向原告承租坐落臺中市○○區○○○段61之4號之農牧
用地上之水泥造山寮房屋作為休閒用途,孰料被告卻在上開
建物上架設基地台鐵架,其後該基地台鐵架於99年11月間遭
勒令拆除時,被告卻不將整座鐵架拆除,竟貪圖一時之便,
從中鋸斷,導致整座鐵架直接倒落屋頂前地面,造成屋頂地
面裂出一大洞,且地面產生大片龜裂及水泥脫落痕跡,屋內
因龜裂產生隙縫,每逢下雨即產生漏水情形,目前牆壁到處
是壁癌。原告多次促請被告修復解決上開問題,被告卻置之
不理,被告之所為已造成前開建物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足
生損害於原告,經原告請人估算修復費用共需新臺幣(下同
)4萬1千元,故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1千元。
㈡被告則以:原告出租房屋之屋頂漏水之現象,是因為被告所
承租之房屋大約為三十年之舊屋,因房屋自然損壞,而出現
多處鋼筋裸露、及牆壁龜裂之情形。況被告拆除房屋樓頂鋼
架時,係由上往下一節一節拆除,並非原告所述從中間拆下
倒下撞擊屋頂,拆除鐵架後房屋維持完好如初之狀況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坐落臺中市○○區○○○段61之4
號之農牧用地上之水泥造山寮房屋作為休閒用途乙節,提出
土地租用契約書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
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
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
真正。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
須具備之特別要件,應負舉證之責任,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不舉證證明者,被告無須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此為舉證分擔之原則。故主張侵權行為之當事人,應就此
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
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侵權
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證明,
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次查,原告另主張被告承租上開房屋
後,即於建物上架設基地台鐵架,其後該基地台鐵架於99年
11月間遭勒令拆除時,被告卻不將整座鐵架拆除,竟貪圖
一時之便,從中鋸斷,導致整座鐵架直接倒落屋頂前地面,
造成屋頂地面裂出一大洞,且地面產生大片龜裂及水泥脫落
痕跡,屋內因龜裂產生隙縫,每逢下雨即產生漏水情形,目
前牆壁到處是壁癌等等事實,被告對於其於承租房屋後,曾
於建物上架設基地台鐵架,及於遭勒令拆除鐵架有將鐵架拆
除等事實不爭執,惟卻爭執其並未為貪圖一時之便,從中鋸
斷,並因此導致整座鐵架直接倒落屋頂前面,造成屋頂地面
裂出一大洞,且地面產生大片龜裂及水泥脫落痕跡,屋內因
龜裂產生隙縫,每逢下雨即產生漏水情形,目前牆壁到處是
壁癌為其所為,並抗辯稱:其拆除鐵架乃由上而下,一節一
節拆除,並無從中鋸斷,造成鐵架掉落破壞屋頂之情形,造
成原告房屋大片龜裂及水泥脫落痕跡、屋內每逢下雨即產生
漏水情形及牆壁到處是壁癌等問題,乃房屋老舊所造成等語
,提出照片為證,原告對於被告拆除鐵架因當時貪圖一時之
便,從中鋸斷,並因此導致整座鐵架直接倒落屋頂前面,造
成屋頂地面裂出一大洞,且地面產生大片龜裂及水泥脫落痕
跡,屋內因龜裂產生隙縫,每逢下雨即產生漏水情形,目前
牆壁到處是壁癌等侵權行為事實,及損害與行為間之因果關
係,自應負舉證責任,原告對上開有利事實,雖提出照片五
幀為證,然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僅係證明原告裝設鐵架時之照
片及房屋損害之情形,均無上開應舉證之事項,此外,原告
復未能提出其他有利證據,自難認為其主張為真正。
㈢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