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乙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52號、102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心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