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4年度毒偵字第3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警察於民國93年9月13日20時50分許,在高雄縣○○鄉○○街○號2樓被告房間內所扣得被告所有之殘留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94年4月25日18時許,為經查獲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聲請人即於94年5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分別附卷可稽。惟警察於93年9月13日20時5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高雄縣○○鄉○○街○號2樓被告房間內所扣得其所有之殘渣袋1包及吸食器1組,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亦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附著其上剝離不易,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此有該院94年3月22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是以,前開扣案之殘渣袋及吸食器係首揭所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此部分係94年毒偵字第1120號聲請人簽併案卷)。
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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