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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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確定(93年度緩字第21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5年度執聲字第606號;聲請書誤載為93年度執聲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金龍鳳及麻將台各壹台,每台各含IC板壹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緩字第2189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條例一案,查扣之電子遊戲機2台(含IC板)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3年8月5日19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村○○鄰○○○路143之15號大興海釣場內,被查獲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緩字第2189號緩起訴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可查;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2台(金龍鳳及麻將台各1台,每台各含IC板1塊),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依照上開規定,自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聰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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