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蔡侑錡 即 蔡順發 被告 黃棟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86,289元【計算式:
高雄市○○區○○段火房口小段第214地號土地現值11,704,989元+高雄市○○區○○路○○號房屋現值1,521,300元+抵押權41,760,000元+租金9,300,000元=64,286,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