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游世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執行案件,易科罰金分期未繳納遭通緝,現已繳清,惟書記官另告知現須執行偽造文書案件,但聲請人並未收到該案執行通知,書記官違反程序,因此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此觀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受逮捕、拘禁之人,係因「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此觀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927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聲請人到案執行,聲請人於109年9月29日到案並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惟聲請人於109年9月29日繳納第一期易科罰金後,未於109年10月29日按期繳納第二期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命警拘提亦未果而於110年1月13日發布通緝,並於110年1月14日緝獲。聲請人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58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聲請人上述判決及其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拘票、警員拘提未獲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資參佐。再查:聲請人於110年1月14日上午6時3分許為警查獲、逮捕,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執行筆錄可資參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27號、110年度執字第97號卷確認無訛。
由前述逮捕之緣由及經過情形觀之,聲請人顯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且係經合法傳喚未到案並拘提未獲,依法通緝而受逮捕,目前將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堪以認定。
四、本件聲請人既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