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債權人 蘇美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據號碼為:0000000、0000000之支票原本到院供辦、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各張請求金額各是為何?
二、債務人威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