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2號原告 賴宥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被告 賴鈺淳
賴美蓉
賴建瑋
賴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賴 廖阿愛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全體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 賴廖阿愛 (以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90年6月25日死亡,其所遺且尚未分割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而賴廖阿愛生前育有原告、被告賴美蓉、賴鈺淳及訴外人 賴政賢 (以下逕稱其姓名),嗣賴政賢於103年2月10日死亡,經其繼承人協議後,由被告賴建瑋、賴豊元再轉繼承賴廖阿愛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故而,被繼承人賴廖阿愛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兩造如附表二比例分割取得分別共有。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全體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賴廖阿愛於90年6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且分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買賣契約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19日雅地一字第1110005894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清冊、差額分配暨遺產分割協議書、賴政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4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而被告則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參諸上開差額分配暨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徵賴政賢於繼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後之103年2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賴建瑋、賴豊元、訴外人 賴姿 如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由被告賴建瑋、賴豊元繼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則關於再轉繼承自賴政賢應繼分額部分,應由被告 賴建偉 、賴豊元分配之。綜上,依前開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核無不合,堪信符實。再查,賴廖阿愛之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前開遺產不能以協議方式確立分割之方法,又無不予分割遺產之約定,且賴廖阿愛亦未以遺囑限定所遺財產不得分割,則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於法有據。
㈢、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且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係屬不動產,具一定經濟價值,原告主張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分配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賴廖阿愛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為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原告起訴於法有據,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配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附表一:被繼承人賴廖阿愛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項目財產標示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545.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分配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兩造分配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繼承人分配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賴美蓉4分之12賴宥樺4分之13賴鈺淳4分之14賴建瑋8分之15賴豊元8分之1合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