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3號原告 林焜增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洪瑋彬 律師 王博鑫 律師被告 吳林春桃
林嘉慧 林瑟琴 林招桂 林譽欣
陳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林炳琛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炳琛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死亡,生前與訴外人 陳夏鴻 (103年12月6日死亡)育有被告吳林春桃、林嘉慧、原告林焜增、被告陳秋敏、林瑟琴、訴外人 林焜耀 (78年3月30日死亡)、被告林招桂。又訴外人林焜耀早於被繼承人林炳琛死亡,由其女即被告林譽欣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依上開繼承人死亡先後計算,本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另被繼承人林炳琛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對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法律上不能分割或協議不為分割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炳琛於108年12月17日死亡,繼承人即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及被繼承人林炳琛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事實,雖全體被告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經核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臺中大肚區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活期存款存者影本為證,尚無不合。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復查無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三、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現金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因系爭遺產為現金存款,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現金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系爭現金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一:被繼承人林炳琛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名稱金額(新臺幣)本院分割方法1存款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活期存款54,726元(含法定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2存款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500,000元(含法定孳息)3存款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500,000元(含法定孳息)4存款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1,000,000元(含法定孳息)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吳林春桃1/72林嘉慧1/73林焜增1/74陳秋敏1/75林瑟琴1/76林譽欣1/77林招桂1/7合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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