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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