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敏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7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2,77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吟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