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5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屢經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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