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 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8,21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純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