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薛惇予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峯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