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薛惇予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峯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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