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請人 謝美雲

上列聲請人謝美雲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謝美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程式完備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並於書狀內釋明原因、事實,提出經聲請人「簽章」之完整狀頭聲請狀正本。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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