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謝杺耘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杺耘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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