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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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信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信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信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信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周信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