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賴安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9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本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之計算式:本件系爭車輛修復均
僅以鈑金及烤漆等方式修理,尚無零件更換,修復費用
自無折舊之必要。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賴安川賠償之金額
為9,690元(含鈑金工資2,400元、烤漆7,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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