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林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壯享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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