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楊東憲
被   告  李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064元,及其中47,463元,自
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108年1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延滯利息;另自10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5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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