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原 告 游美麗 被 告 沈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歷次以LINE催告被告繳付租金之日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