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被告丙○○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玆查 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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