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九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相關判決,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林采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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