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四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六三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八十八年十月九日起受僱設於高雄市○○○街○○○號峻林有限公司(下稱峻林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販賣洋菸及收取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離職止,每隔數日一次,利用職務上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連續將其代收之商店貨款七筆合計新臺幣(下同)九萬一千九百九十元(收取貨款之地點及各筆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甲○○又承前開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三月十日十四時十分許,利用其任職由 林才民 所經營設於台南市○○路○段○○○號爵士主題餐廳主任之機會,將該餐廳會計 陳惠寧 交付予其發放之二月份員工薪資共二十二萬零八十元悉數侵占入己。
二、案經峻林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峻林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清水 於偵查中指述,及證人即爵士主題餐廳會計陳惠寧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林清水製作各商家電話地址金額明細表一紙及送貨單、八十八年十一月應收總記帳報表多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公訴人起訴有罪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曾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查本件被告於犯本罪時,年紀方輕,初入社會,思慮未周,事後深感悔意,於原審審理中已與被害人林才民、林清水達成和解,現已分別給付五萬元予被害人二人,餘款將以己之工作所得分期給付以賠償被害人二人之損害,且甫結婚,妻已有身孕,有和解書二份、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明書、結婚公證書及診斷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證,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認若依業務侵占罪法定刑,援用累犯加重規定,處以加重後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苛,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間,侵占峻林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應收貨款,原審認被告自八十八年十月九日起即有侵占犯行,自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擔任客戶款項收取及發放薪資業務,不知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之便,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造成被害人林清水及林才民損失,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覓有一正當工作,已如前述,尚知改過上進,態度良好,且亦與被害人林清水及林才民達成和解,為期使被告能在外繼續工作,順利賠償被害人其餘損失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收取貨款商店名稱(地址)侵占貨款金額(新台幣)
1開得旺高雄市○○○路○○○號一樓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五元
2和康高雄市○○路○○○號五千四百十元
3生活家高雄市○○路○○○號一樓五千三百二十五元
4大豐軒綺高雄市○○○路○○○號二萬八千零九十五元
5豪客楠陽高雄市○○路○○○號八千九百四十五元
6苓雅東陽高雄市○○○路○○○號一樓五千四百元
7直田 梓官 高雄縣○○鄉○○○路○○○號四千三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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