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嵩斌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 律師
賴柏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嵩斌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嵩斌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徒刑九年在案,衡有為逃避重刑而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同年七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