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06號上訴人 王賢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文堯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蕭清清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