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13號上訴人 張中翰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視同上訴人 周建璋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被上訴人 李詹 扶美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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